江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
2019-04-06 13:07新华社浏览:次
新华社南京4月6日电(记者陈席元、眭黎曦)江苏省教育厅近日发出通知,明确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
通知要求,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种名义组织考试选择学生。江苏还将继续压缩义务教育学校特长生招生规模,至2020年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江苏明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以及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要设置“幼小衔接”的过渡性活动课程。
所有高中学校(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要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政策,确保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70%,并进一步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升入优质高中比例。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得以境外教材代替国标教材。公办普通高中“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招生要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原则上要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或用变通办法招收中国籍学生。
江苏提出,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地方要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江苏将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通知要求,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种名义组织考试选择学生。江苏还将继续压缩义务教育学校特长生招生规模,至2020年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江苏明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以及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要设置“幼小衔接”的过渡性活动课程。
所有高中学校(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要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政策,确保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70%,并进一步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升入优质高中比例。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得以境外教材代替国标教材。公办普通高中“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招生要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原则上要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或用变通办法招收中国籍学生。
江苏提出,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地方要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
江苏将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