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检“两长”同庭审理一起涉黑“保护伞”上诉案(2)
庭审现场
一审审理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永祥明知李佳(另案处理)有参与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却收受李佳贿赂,帮助该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向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包庇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永福县罗锦镇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另外,被告人刘永祥还为李佳、饶连发、永福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个人和单位,在选举政协委员、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折人民币147.185万元。
2018年12月27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永祥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扣押在案的奥迪A6黑色轿车及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9.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刘永祥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院。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黄海龙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引导辩、检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过程重点突出,程序规范,繁简得当,条理清楚。
黄海龙主持庭审
崔智友出庭履职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出庭发表意见,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刘永祥在法庭上作了最后陈述。
自治区高院审理查明
上诉人刘永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为以李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刘永祥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二审审理认为
刘永祥作为永福县政协原主席,为李佳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进入基层政协,向政治领域渗透提供帮助,严重威胁政权安全,并多次为李佳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政治地位,聚敛钱财及逃避制裁提供帮助和包庇,客观上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其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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