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张志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9-04-05 12:05新华社浏览:次
新华社太原4月4日电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对上诉人张志雄等人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志雄、张志杰、樊健平等11人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等9项罪名,判处张志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张志杰、樊健平等10人13年至3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资格刑和财产刑。另有14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至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的财产刑。
判后,张志雄等13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上诉人张志雄在山西省方山县聚鑫矿业有限公司参股,后挤走合伙人独自经营,逐渐形成了以聚鑫公司为依托,以张志雄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张志雄实际控制的聚鑫公司为掩护,通过非法采矿、暴力拆迁、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聚敛了巨额财富。为打压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扩大非法影响,该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的暴力、威胁、滋扰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惧,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以张志雄为首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张志雄等11人的行为确已分别或共同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志雄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另有刘保良等14人共同或分别构成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等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责任编辑:刘晓方)
此前,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志雄、张志杰、樊健平等11人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等9项罪名,判处张志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张志杰、樊健平等10人13年至3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资格刑和财产刑。另有14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至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的财产刑。
判后,张志雄等13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上诉人张志雄在山西省方山县聚鑫矿业有限公司参股,后挤走合伙人独自经营,逐渐形成了以聚鑫公司为依托,以张志雄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张志雄实际控制的聚鑫公司为掩护,通过非法采矿、暴力拆迁、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聚敛了巨额财富。为打压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扩大非法影响,该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的暴力、威胁、滋扰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惧,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以张志雄为首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张志雄等11人的行为确已分别或共同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志雄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另有刘保良等14人共同或分别构成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等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法务网咨询平台(长按图片识别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