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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药神”涉嫌销售假药罪 买药人求情(4)

2019-04-03 09:37新京报浏览:

  2014年7月21日,电影原型陆勇,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被诉至法院。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检察院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检察官在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中说道:“如果认定陆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将背离刑事司法应有的价值观。”陆勇最终被无罪释放。
  2019年,重庆第五中级法院公布了一起“药神”案。对销售印度版抗癌药易瑞沙的被告人贺某、李某作出二审判决,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卢俊莲认为,被告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并从中谋利的行为妨害了国家药品管理秩序,应作定罪处理。但由于其行为客观上减轻了患者的经济压力,挽救和延续了部分患者的生命,从而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遂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
  周小羊表示,严厉打击假药之立法目的可以理解,但这导致类似《我不是药神》原型案例陆勇案屡屡发生也值得反思。他建议最高法以量刑指导意见的形式,或者最高法、最高检以批复的形式对类似药品刑事案件进行从宽指导和调整,防止一刀切,适时修改《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和假药的定义作相应调整。
  对于刘福应案件中,涉及的精神类药物以及伟哥等药物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认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假药的打击非常严厉。无论是代购印度仿制的抗癌药,还是其他精神类药物,只要是未经法律批准生产进口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说,都属于假药。
  罗翔表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把销售假药罪定为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销售假药,就构成犯罪。不过随着陆勇案的出现,2014年出具了新的司法解释,对于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销售量大的话,肯定要追究法律责任。”
  “现在中国还有很多购买印度仿制药的,一种行为如果是社会生活所允许的,就不宜以犯罪论处,因此司法解释有必要给予出罪。”罗翔建议,目前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定义进行修改,另一个是,把《刑法修正案八》中销售假药罪从抽象危险犯变成原先的具体危险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朱巍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我国没有经过药监局审批的药品就属于假药,有些在国外受到认可的药品在国内并不一定被认可,刘福应所售药品被认定为假药没有问题。
  朱巍教授表示,中国药品管理严格程度在全世界都位于前列,药品方面问题频出应该引发大家思考,药品制度是否应该进行改革?“目前,我国实验药品投放市场周期过长,境外药进口医保无法覆盖,且价格偏高。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应该被尊重,不应该把代购都放在销售假药范畴内,这样把刑法规定的销售假药的行为理解得过于宽泛。”(记者 左燕燕 湖北武汉报道 实习生 王佳珺)(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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