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明长城遗址及清墓葬被盗案6名涉案人被判刑
2019-04-03 09:31新华社浏览:次
新华社沈阳4月2日电(记者范春生)锦州市太和区法院近日认定以王善东为首的6名团伙人员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审判处王善东、侯向闯有期徒刑6个月,另4人判处缓刑,各被告人均被并处罚金。
2018年5月,锦州当地人王善东与来自葫芦岛市的侯向闯协商盗取古墓内文物,寻机售出获利。此后侯向闯找到同乡张栋、杨百千、刘大志、石坤,由王善东提供资金,解决吃住问题,侯向闯带领张栋、杨百千、刘大志、石坤多次在夜间携带工具,到锦州市太和区华山峰顶、南侧山麓挖掘盗洞。同年5月30日夜,王善东将侯向闯5人送至盗掘点附近再次盗掘。侯向闯指挥,众人在华山南麓挖掘一坟墓,从墓内盗出青花瓷碗、灰陶盆各一件。
经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鉴定,华山山顶被盗掘地点是明代长城遗址,是受国家保护的古遗址,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盗掘致使古遗址遭到严重破坏,有关历史文化信息丢失。华山南麓盗掘地点是清代墓葬,盗出的青花瓷碗、灰陶盆均属于清代文物。该墓葬是受国家保护的古墓葬,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盗掘致使墓葬遭到严重破坏,有关历史文化信息丢失。
法院认为,王善东、侯向闯、张栋、杨百千、刘大志、石坤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王善东、侯向闯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其余4人系从犯。为此,判处王善东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侯向闯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张栋、杨百千、刘大志、石坤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被盗文物依法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8年5月,锦州当地人王善东与来自葫芦岛市的侯向闯协商盗取古墓内文物,寻机售出获利。此后侯向闯找到同乡张栋、杨百千、刘大志、石坤,由王善东提供资金,解决吃住问题,侯向闯带领张栋、杨百千、刘大志、石坤多次在夜间携带工具,到锦州市太和区华山峰顶、南侧山麓挖掘盗洞。同年5月30日夜,王善东将侯向闯5人送至盗掘点附近再次盗掘。侯向闯指挥,众人在华山南麓挖掘一坟墓,从墓内盗出青花瓷碗、灰陶盆各一件。
经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鉴定,华山山顶被盗掘地点是明代长城遗址,是受国家保护的古遗址,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盗掘致使古遗址遭到严重破坏,有关历史文化信息丢失。华山南麓盗掘地点是清代墓葬,盗出的青花瓷碗、灰陶盆均属于清代文物。该墓葬是受国家保护的古墓葬,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盗掘致使墓葬遭到严重破坏,有关历史文化信息丢失。
法院认为,王善东、侯向闯、张栋、杨百千、刘大志、石坤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王善东、侯向闯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其余4人系从犯。为此,判处王善东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侯向闯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张栋、杨百千、刘大志、石坤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被盗文物依法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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