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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要真正用起来(2)

2019-04-01 10:25正义网浏览:
  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在于应用,价值在于指导。近段时间以来,多地检察机关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陈某正当防卫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等案例,依法办理正当防卫案,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理念,赢得人民群众支持点赞。但也应当看到,一些检察院和办案检察官还没有充分意识到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和作用,不重视不善于运用指导性案例,甚至没把指导性案例当回事。各级检察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真正把指导性案例用好用足,让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办案中充分发挥指导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要让指导性案例充分发挥作用,首先必须从思想上弄清楚发布和应用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意义。指导性案例是从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相关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样本”,旨在为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解决同一类型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提供重要参照。在指导和规范办案方面,指导性案例具有与司法解释相类似的功能,但指导性案例在发布上更为及时灵活,指导办案的针对性、操作性也更强。当前,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领域的案件复杂多样,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不少案件面临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难问题。另一方面,各级各地检察官专业素养参差不齐,对法律的理解适用能力也不尽相同,容易导致对同类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力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应用,让指导性案例真正成为“活的法律”和司法评判的“参照系”,就可以有效统一司法尺度、减少司法随意性,确保类似案件办理结果趋同,充分体现司法办案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可见,重视并用好指导性案例对于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具有特殊重要的现实意义。更为重要的是,一些指导性案例是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典型案件来发布的,体现了符合时代需要、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新司法理念。因此,重视并用好指导性案例,对于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办案人员更新司法理念具有非常重要的引领示范作用。 
  要让指导性案例充分发挥作用,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共同努力选好指导性案例。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先后发布了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在指导办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司法办案实践的需求相比,指导性案例的发掘、总结还远远不够。特别是,还存在制发指导性案例对实践中问题的回应不够及时,案例涉及面比较窄,还有不少空白领域等突出问题,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共同努力,选好、总结好指导性案例。各地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中都要有案例意识,注重总结,选择典型案例向上级院报送。上级院也要凭着专业眼光,在履行领导、指导责任时敏锐发现具有指导性的案例。最高检有关部门要拓宽案例遴选的范围与来源,加大指导性案例的发布频次,重点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好案例,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 
  要让指导性案例充分发挥作用,关键是要在司法办案中真正用好用足指导性案例,使其指导作用在办案中充分凸显。对于最高检已经印发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检察院检委会、检察官都要认真学习研究,重点掌握指导性案例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指证示证、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蕴含其中的理念方法,在弄通弄懂的基础上真正把指导性案例用起来,参照着办案,确保司法办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特别是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热点焦点案件,要真正把握此类指导性案例中体现出来的司法理念和精神要旨并用以指导办案。比如,近年来,性侵、虐待儿童的恶性案件屡屡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就要借助指导性案例明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统一司法尺度,提升办案质效,通过办案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坚决态度。在加强指导性案例在办案中应用的同时,也要推进一线办案检察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常态化学习研究。各级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要将案例研究作为夯实法律适用根基、研究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标本,通过精研案例,“解剖麻雀”,提升法律专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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