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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撞爆文”现象突出:所谓“洗稿”就是剽窃(2)

2019-03-31 18:43光明日报浏览:

  “洗稿”涉及的一类常被忽略的主体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此时,平台通常没有一一审核的义务,仅在存在过错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判断平台是否存在过错时不宜过度严苛。前文提到“洗稿”是“高级抄袭”行为,在专业人士对于是否构成抄袭尚且需要讨论甚至存在争议的情形下,除非是显而易见的抄袭行为,否则要求平台处理投诉的人员作出适当的判断显然并不合理。
  当然,平台不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并不代表着其不可有所作为。对于“洗稿”行为的规制,除了依靠权利人主动维权,司法加大惩戒力度之外,平台也应发挥其作用。实践中,我们看到一些平台在积极探索新型的版权保护机制。例如,微信公众平台建立的“洗稿”投诉合议机制,引入由坚持原创且无抄袭记录的个人作者这一“民间力量”来处理“洗稿”投诉,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单纯由机器审核带来的局限性;另有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由版权人选择是否向该机构进行授权并由其代为监控并追诉侵权行为。这些有益的尝试,在适当时机均可以引入用于规制“洗稿”行为。(作者:张璇,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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