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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自创教材远销海外 三天造就“国学教授”(2)

2019-03-25 16:58中国之声浏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然而却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攫取利益,冒充全国性社会组织。为什么从未登记过的组织为何能够大行其道,四处招摇撞骗?李逵和李鬼,又该如何辨别?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监督一处处长刘宁宁告诉记者,非法社会组织之所以迷惑性强,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其冒充的名头够响。
  刘宁宁介绍,首先从名称上,很多非法社会组织与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名称极为类似,网页宣传上抄袭合法社会组织的官网内容。从冠名上看,非法社会组织往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等“高大上”的字样。从业务范围上看,非法社会组织善于“蹭热点”、打“擦边球”,往往跟风国家战略。
  如果要了解国内某个社会组织是“李逵”还是“李鬼”,刘宁宁表示,可以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以及“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公众号进行查询,如果查询不到就一定是非法社会组织。
  专家:应将非法组织负责人纳入失信制裁机制
  从去年4月1号到12月31号,民政部、公安部联合,集中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一大批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但是在取缔过程中,执法人员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监督一处饶鹏飞介绍称:按照现行生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门的手段就是对非法社会组织进行取缔,取缔呢类似一种公告的性质,对责任人张乐群本人,法律没有规定能够对他进行处罚,这也是导致了非法组织的责任人其违法成本过低,而我们的执法成本又很高。所以这也是当前非法社会组织猖獗的其中一个原因。
  对非法组织的责任人缺乏相应处罚手段,条例赋予的强制手段有限导致执法受阻,非法组织更名改姓后就又可以“东山再起”,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等……这些问题始终困扰着民政执法部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政部门执法权限的规定。保障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的时候,有一些管用的、有用的执法手段,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期待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能够在充分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能够尽快地推出制度创新。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也建议民政部门能够和其它的执法部门,比如和公安部门进行通力合作,消除监管的孤岛现象,提升监管效能。
  除此之外,为了避免非法组织被取缔后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改头换面卷土重来,刘俊海称,有必要引入失信制裁机制,让非法组织的责任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除了传统的法律责任,我认为更有效的手段是信用制裁。应当采取双罚制,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对非法社会组织要追究它的法律责任。另外要把非法社会组织背后的实际控制人也引进失信制裁的机制,比方说把他列入失信惩戒的范围,不能乘坐高铁、飞机,不能申请国家的资金支持、相关的荣誉称号等等。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监督一处处长刘宁宁表示,今后民政部将一如既往地对非法社会组织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更重要的是,大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贪图一时的蝇头小利,以免上当受骗,由此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法律纠纷。如果人人都为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处出力、尽责任,非法社会组织就会像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直到无处藏身。(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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