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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440万元!“爱民”螺蛳粉创始人状告侄子和78家加盟店(2)

2019-03-24 09:03平安广西网浏览:

“爱民”螺蛳粉创始人状告78家“爱民螺蛳粉”加盟店
要求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索赔440万元

  3月20日,“爱民图形”螺蛳粉注册商标侵权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注册商标的创始人和所有权人黄爱民,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侄子何某、何某的岳母梁某,以及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二公司发展的连锁加盟店告上法庭。

索赔440万元!“爱民”螺蛳粉创始人状告侄子和78家加盟店

  侄子偷偷注册叔叔商标
  黄爱民长期从事螺蛳粉餐饮行业,其用本名后两个字作为商标,经过20余年辛苦经营,打造的螺蛳粉在柳州家喻户晓,在广西也小有名气。2007年8月28日,该商标公告注册为第4131529号,核定为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类”。
  黄爱民诉称,由于店里生意繁忙,他2004年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交由侄子何某办理,何某则将商标注册在自己名下。2010年,黄爱民知晓此事后气愤地找何某理论。何某自知理亏,2011年将抢注的商标转让回到黄爱民名下。
  何某在明知没有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伙同岳母梁某成立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但自己开店,还发展了“爱民螺蛳粉”连锁加盟店。
  两公司及78家加盟店成被告
  本案有78家“爱民螺蛳粉”加盟店成为被告。这些加盟店分布在柳州、南宁、玉林等多个地市。
  当天庭审,所有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均未到庭。仅有一家加盟店——南宁某大酒店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答辩意见中辩称:黄爱民持有的注册商标是单独由图形构成的商标,酒店用的“爱民螺蛳粉”字号为文字字号,二者有明显区别。截至去年9月25日,有12家企业和个人将文字“爱民”二字或图形“爱民”“爱民××”在注册商标国际分类第43类成功注册为商标,可以看出文字“爱民”二字并不为某一企业或某一个人所独占,“爱民”二字在第43类注册商标中不具有排他性、独占性,不构成对黄爱民所持的图形商标“爱民”专用权的侵犯。
  原告索赔440万元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指出,被控侵权商标或标识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与黄爱民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作为门头招牌或店内装潢、餐具使用;与黄爱民注册的商标“爱民图形”近似的“爱民螺蛳粉”,作为招牌及消费小票使用;在外卖广告、门头招牌、消费小票上使用“爱民”和“爱民螺蛳粉”的标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同意,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示,作为区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标示使用,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黄爱民诉请法院判令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何某岳母梁某及连锁加盟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1315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44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中黄爱民在一个案件中,诉请前4被告在两家媒体刊登致歉声明,澄清造成的品牌误认,为原告“爱民图形”商标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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