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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检察故事|抗诉后,被告人由无罪改判死缓(2)

2019-03-12 10:09正义网浏览:

  对此,我们认为,烟头和啤酒瓶碎片这两个客观性证据,可以证实钟远东在案发时到过案发现场,并与作案工具啤酒瓶有直接联系,这是整个案件定案的基石。除非能直接证明检材受到污染或造假,或者鉴定方法错误,否则不能以不具有关联性否定客观证据的效力,更不能以言词证据否定客观性证据的效力。案件审查应当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石,构筑查明犯罪事实的框架,当言词证据等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冲突时,应当以客观性证据为准。 
  而更关键的一份物证在钟远东的“脚下”。钟远东案发一天后在车站被抓获,警方从其脚部提取了一双拖鞋。经鉴定,拖鞋中有四个点位检见混合基因分型,包含钟远东和被害人钟某的基因分型,还有一个点位检见被害人钟某的基因分型。原审判决认为,因案发前钟远东与被害人曾有推搡行为,检验结果正好印证两人推搡的事实,但难以认定与被害人受到伤害有因果关系。 
  我们则认为,正常的身体接触,甚至用脚用力踢,要想留下足够检验浓度的DNA样本是非常难的。更何况,这双拖鞋是案发后第二天提取到的,这时钟远东已经穿着这双鞋从兴宁到了惠州,其出发前还洗过澡,如果是一般的分子黏附,早就脱落了。检验用的蓝星试剂,对血液中的铁元素非常敏感,拖鞋送检时对试剂有大范围反应,而检材提取点位的选择,正是根据蓝星试剂提取,这些都足以证明拖鞋上不是正常身体接触留下的基因分型,极有可能是血液痕迹。 
  这些客观性证据,印证了钟远东在看守所所作的有罪供述,结合特殊案发地点和时段,以及钟远东持啤酒瓶殴打驱赶被害人的视频等证据,确实充分证实钟远东是伤害被害人致死的真凶。 
  2016年1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钟远东故意伤害抗诉案,广东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出庭履行职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钟远东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梅州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10月作出重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钟远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钟远东收到重审判决后提出上诉。2018年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钟远东上诉案。6月13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这起案件成为广东首起一审判决无罪经抗诉改判死缓案,并被评为“2018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调查核实在卷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贯彻司法责任制改革强调的亲历性要求,重新勘查案发现场,与侦查人员座谈,走访原审审判员,实地核查案件证据,以亲历性形成“内心确信”的司法判断,最终成功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明体系,确实充分地证明犯罪事实,支持抗诉意见获得二审法院采纳,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讲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王晖 整理:本报记者韦磊 通讯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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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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