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审结一起非法处置废旧电瓶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9-03-10 10:16江西政法网浏览:次
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处置废旧电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该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被告人巢某、乐某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分别处罚金八万元、七万元;同时判决被告巢某、乐某在一个月内自行依法处置现场所有危险废物,六个月内自行对案发现场受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江西省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17年10月,巢某、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商议合伙非法冶炼铅锭,并由乐某寻找厂址。2018年1月,非法冶炼厂开始筹建、投产,巢某负责购买废旧电瓶电极板片料等原材料,并雇请郑某等山东籍工人从事生产,铅锭制成成品后由其销售至外地,乐某负责厂里日常生产管理。3月19日傍晚,该冶炼厂被上栗县环境保护局查获并向上栗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废旧电瓶电极片料54.9吨、铅渣49.01吨、炉灰15.847吨。
经查,巢某、乐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共计非法生产25天,非法处置废旧电瓶电极片料达500余吨,提炼铅锭400.19吨并已销售。经检测,该厂排放的废气铅及其化合物浓度严重超标,现场土壤含铅浓度也严重超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巢某、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明知非法冶炼铅锭会对大气、土壤造成污染,且明知所购买的废旧电瓶电极片是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合伙非法处置废旧电瓶并冶炼铅锭数百吨,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依法应予惩处。但被告人巢某、乐某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且愿意请有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现场危险废物、修复土壤,并愿意承担因大气污染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修复费和修复期间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愿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金良 姚丹)(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7年10月,巢某、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商议合伙非法冶炼铅锭,并由乐某寻找厂址。2018年1月,非法冶炼厂开始筹建、投产,巢某负责购买废旧电瓶电极板片料等原材料,并雇请郑某等山东籍工人从事生产,铅锭制成成品后由其销售至外地,乐某负责厂里日常生产管理。3月19日傍晚,该冶炼厂被上栗县环境保护局查获并向上栗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废旧电瓶电极片料54.9吨、铅渣49.01吨、炉灰15.847吨。
经查,巢某、乐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共计非法生产25天,非法处置废旧电瓶电极片料达500余吨,提炼铅锭400.19吨并已销售。经检测,该厂排放的废气铅及其化合物浓度严重超标,现场土壤含铅浓度也严重超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巢某、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明知非法冶炼铅锭会对大气、土壤造成污染,且明知所购买的废旧电瓶电极片是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合伙非法处置废旧电瓶并冶炼铅锭数百吨,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依法应予惩处。但被告人巢某、乐某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且愿意请有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现场危险废物、修复土壤,并愿意承担因大气污染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修复费和修复期间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愿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金良 姚丹)(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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