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林建厦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2019-03-02 11:19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浏览:次
3月1日下午,“林建厦故意杀人案”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林建厦的女儿林某某与同学被害人叶某某(殁年9周岁)发生小摩擦,林建厦因叶某某未按其要求公开向女儿道歉而起意报复。同年9月21日16时15分许,林建厦随身携带事先准备的刀具进入叶某某所在的瑞安某小学,将其带至男厕所并残忍杀害。后林建厦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达将其抓获。经鉴定,林建厦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建厦持刀故意杀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建厦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虽可对其认定为自首,但因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建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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