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
2019-02-03 11:10中国新闻网浏览:次
中新网2月2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税务总局决定在普遍适用的纳税人需求管理基础上,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以下简称“快速响应机制”)。
通知指出,快速响应机制主要工作流程包括受理登记、快速办理、及时反馈、定期回访和统计分析等环节。
(一)受理登记
各级税务机关对收集的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应进行受理登记,并实行台账管理。
1.受理登记的内容。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姓名)、有效联系方式、诉求和意见、受理时间、受理单位、受理人等。
2.受理登记的要求。税务机关收到小微企业的诉求和意见后,由首次受理企业诉求的部门对诉求和意见进行登记;受理登记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登记内容转交本级纳税服务部门汇总。受理部门对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场办理或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小微企业,并按照快速办理流程办理;因涉及其他部门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将转交情况告知小微企业。纳税服务部门汇总诉求内容后,及时根据诉求内容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二)快速办理
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办理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流转效率。
1.限时办理。要加快办理速度,对合理诉求和意见限时办理,在直接受理或收到纳税服务部门转交诉求和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存在困难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说明原因。对小微企业提出的政策建议、系统优化等短期内无法解决的诉求,税务部门应详细记录诉求内容,待后期条件成熟时解决。纳税人提出行政复议诉求的,按照行政复议相关要求办理。
2.联合办理。对涉及税政、征管等多个部门的诉求和意见,各部门应在收到诉求和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存在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经本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并向纳税人说明原因。
3.分级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本级职责办理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对超出本级职责范围的诉求和意见,由办理部门直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转交下级主管部门办理。
(三)及时反馈
各级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办理结果,按照“谁主办、谁反馈”的原则,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办理完成后,由主办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小微企业,同时推送到本级纳税服务部门。
(四)定期回访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对提出诉求的小微企业定期开展回访,及时掌握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响应情况,确保快速响应机制落到实处。
(五)统计分析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定期对系统内的受理、办理、反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梳理小微企业的共性诉求和意见,查找关键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税收工作持续改进。(责任编辑:刘晓方)
通知指出,快速响应机制主要工作流程包括受理登记、快速办理、及时反馈、定期回访和统计分析等环节。
(一)受理登记
各级税务机关对收集的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应进行受理登记,并实行台账管理。
1.受理登记的内容。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姓名)、有效联系方式、诉求和意见、受理时间、受理单位、受理人等。
2.受理登记的要求。税务机关收到小微企业的诉求和意见后,由首次受理企业诉求的部门对诉求和意见进行登记;受理登记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登记内容转交本级纳税服务部门汇总。受理部门对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场办理或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小微企业,并按照快速办理流程办理;因涉及其他部门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将转交情况告知小微企业。纳税服务部门汇总诉求内容后,及时根据诉求内容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二)快速办理
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办理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流转效率。
1.限时办理。要加快办理速度,对合理诉求和意见限时办理,在直接受理或收到纳税服务部门转交诉求和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存在困难确实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说明原因。对小微企业提出的政策建议、系统优化等短期内无法解决的诉求,税务部门应详细记录诉求内容,待后期条件成熟时解决。纳税人提出行政复议诉求的,按照行政复议相关要求办理。
2.联合办理。对涉及税政、征管等多个部门的诉求和意见,各部门应在收到诉求和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存在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经本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并向纳税人说明原因。
3.分级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本级职责办理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对超出本级职责范围的诉求和意见,由办理部门直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转交下级主管部门办理。
(三)及时反馈
各级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办理结果,按照“谁主办、谁反馈”的原则,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办理完成后,由主办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小微企业,同时推送到本级纳税服务部门。
(四)定期回访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对提出诉求的小微企业定期开展回访,及时掌握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响应情况,确保快速响应机制落到实处。
(五)统计分析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定期对系统内的受理、办理、反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梳理小微企业的共性诉求和意见,查找关键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税收工作持续改进。(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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