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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流浪汉香烟被打 半月后泄私愤打回去获刑

2019-01-31 19:30正义网浏览:
  正义网桂林1月31日电(通讯员覃福生 唐玉玲 石丽萍)烟瘾来了,流浪汉的香烟也偷!男子侯某因偷拿香烟被流浪汉发现后打了一棒,为泄私愤又纠集潘某将流浪汉打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潘某、侯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1年4个月。
  2018年7月的一天晚上,侯某在荔浦市荔城镇某酒店对面的凉亭乘凉时,想抽只烟身上又没有。侯某看到凉亭长椅上睡觉的一名流浪汉口袋刚好有烟露出,遂想偷烟抽。流浪汉发现后,拿挑东西的木棒打了侯某一棒,侯某赶紧跑了。
  7月24日中午,侯某与潘某到荔城镇某酒店喝酒。侯某想起半个月前被流浪汉打,怀恨在心,遂与潘某商量一起去教训流浪汉,潘某出于哥们义气同意了。同日13时许,二人在荔城镇中园桥下的河堤上找到了正在睡觉的流浪汉。侯某拿起流浪汉放在旁边的木棒朝流浪汉的手、脚打了几下,并问流浪汉“你记得以前打过我吗?”。流浪汉被打后,爬起来逃跑。潘某随即拿起旁边的另一根木棒,朝流浪汉的头顶部打了一棒,致使流浪汉陈某头部受伤倒地。
  二人逃离现场,后觉得事情闹大了,便用某商店的公用电话匿名拨打了120,称中园桥下有人受伤。荔浦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赶到现场,随即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并将流浪汉陈某带至医院救治。经鉴定,流浪汉陈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2018年7月下旬,潘某、侯某在荔城镇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2018年11月28日,荔浦市检察院指控潘某、侯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荔浦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二人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当,故本案不区分主、从犯;到案后其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持凶器伤害被害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主动打120急救电话让医务人员到场救治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遂依法对潘某、侯某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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