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国土局原局长获刑12年 贿赂超九成为妻子所收(3)
2019-01-29 11:21正义网浏览:次
对此,韩晓光曾辩解,该车不在自己和妻子名下,是向对方借用,不应属于受贿。
2018年7月23日至24日,韩晓光受贿案在济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长期“借用”那辆越野车到底该不该算作受贿,成为庭审辩论的焦点之一。
公诉人指出,赵某送车目的,是为了让韩晓光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利。当时,韩晓光家里有车,也有购买能力,没必要借用车辆。而实际上,直至案发,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韩晓光及其妻子一直在使用该车。根据“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庭审中,韩晓光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坚称自己为他人推荐、帮助、协调等,是作为局长的职务行为,是正常工作。
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韩晓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韩晓光妻子作为证人到庭作证。
韩晓光在最后陈述中表示,由于自我要求不严,疏于家庭管理,违反了党纪国法,自己深感内疚、非常痛心,对不起组织多年的培养,对不起帮助自己的人,对不起家人,自己真诚认罪、悔罪。
2018年12月24日,济宁市中级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对韩晓光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公诉人说案:妻子收人钱 他为人谋利
在韩晓光被指控的所有受贿事实中,由其妻子收受的贿赂竟占到绝大多数,超过其受贿总额的90%。辩护人也提出,韩晓光除对少数几笔收受事实知情外,其余均是其妻子收受,韩晓光本人并不知情。
辩护人所说的话听上去似乎并无不妥,但有一点我们不能忽略,那就是韩晓光的妻子本身不具有帮助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职务便利,若收受贿赂后不告诉韩晓光,不转达请托事项,行贿人不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给其送钱送物。
证据证实,韩晓光在妻子收受贿赂前后,均实施了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显而易见,其不知情的辩解与常理不符,韩晓光不但对妻子收受财物的事实知情,而且纵容、默许妻子收受贿赂。这恰恰证明,由亲属收受贿赂转达请托事项是其犯罪的手段。
韩晓光放松世界观改造,理想信念动摇,是其走向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公仆意识不强,法纪观念淡薄,是其走向违法犯罪的主观因素;而家风不端,默许、纵容亲属收受财物谋取私利,在其走向腐败堕落的过程中充当了催化剂。
正如韩晓光在接受讯问时所言:“随着职位的提高,权力大了,找我帮忙的也多了,慢慢地给我一些财物答谢,这样我就慢慢地放松了警惕。自己觉得,给别人帮帮忙,别人答谢一下,给点回报,没多大的问题,是很正常的事情。对于相关的纪律规定和法律规定没有太重视,缺乏学习。”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送钱送物的人,都是有求于他的人,是拿钱买他手中的职权谋取更多的利益,实为权钱交易。
对被告人韩晓光的依法惩处,再次昭示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再次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同时也再次发出警示: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引以为戒,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端正家风,管好家属。一旦纵容家属收受贿赂,自己利用手中的权力给行贿者谋利,到头来得到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和自己痛苦不堪的追悔莫及。(山东省济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斌)(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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