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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机制增进内地香港两地民众福祉(2)

2019-01-19 10:24 法制日报浏览:

  问:当事人如何依据《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向被请求方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的判决?
  答:安排签署后,将在香港转化为本地立法、在内地转化为司法解释后,在两地同时生效。安排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为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有关民商事判决提供了明确指引。其中,第七条规定了受理申请的管辖法院,即向内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时,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时,向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提出。第八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此类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原审法院的判决书、原审法院的证明书、身份证明材料等。特别说明的是,为更好体现“一国”原则、方便两地当事人,本安排放宽了对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的要求,即只有在被请求方境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材料才需要依据被请求方的法律要求办理证明手续。第九条就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作了细化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理由、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等。
  问:被请求方法院如何审查?如何决定是否认可和执行?
  答:《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第十一条规定了被请求方法院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标准,这是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生效判决的基础。第十二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形下不予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的判决,主要包括:原审法院的审判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当事人提起恶意“平行诉讼”、违反被请求方的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第十三条规定了被请求方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管辖违反有效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时,可以酌定不予认可和执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香港现有法例,此种情形本属于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为体现“一国”原则,尽可能扩大互认范围,本安排将其规定为酌定不予认可的情形,意味着被请求方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认可和执行有关判决。
  仲裁保全破产协助等已着手磋商
  问:哪些案件尚没有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原因是什么?
  答:《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第三条规定,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暂不适用本安排。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案件实际数量有限,只占民商事案件的很少一部分。将有关案件的判决排除在互认范围之外,有的是因为在对方法域没有同种类型的案件,缺乏互认的基础;有的是因为双方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差异,如何解决其互认和执行问题,需要进行专门的磋商。根据安排的规定和双方在磋商过程中达成的共识,有些类型的判决只是暂不纳入互认和执行的范围,下一步还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门磋商。比如,双方实际已就跨境破产协助问题进行磋商。
  问:请谈谈对下一步两地司法协助工作的展望。
  答:《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签署既是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基本全面覆盖的终点,又是两地法律界同仁向着更高、更远目标前进的起点,两地今后的司法协助安排商签工作,依旧任重道远。目前,两地已经着手磋商仲裁保全协助有关事宜,并有了一个初步的构想,下步将加紧研究进度,力争今年春暖花开之时取得实质性进展。两地还将就跨境破产协助有关问题开展研讨,为两地创造更好的投资、营商环境。同时,两地刑事领域司法协助安排的空白也有待尽快填补。(记者 张晨)(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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