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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就发布涉民企刑事案例答记者问(2)

2019-01-18 11:25正义网浏览:

  问:我们注意到这四起案件颇具检察特色,您能否具体谈一谈? 
  答: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犯罪与违法的界限,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一些案件的办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批案例除围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这一主题外,也体现了检察特色,分别从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犯罪、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民营企业守法经营有机结合、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和区分情形依法从宽等四个方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关系的把握。 
  第一,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犯罪,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在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惩治企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犯罪,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依法惩处侵害企业权益犯罪的同时,帮助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中,检察机关对办案发现的受害民营企业管理制度中的漏洞提出了检察建议,在帮助民营企业堵塞漏洞、抵御风险、化解隐患、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等方面具有示范效应。 
  第二,在办案中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民营企业守法经营有机结合。在上海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检察机关优先保护被欠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地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保障了仲裁裁决和行政执法决定落实到位,为劳动者全额追讨了欠薪。同时,在对欠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进行法制教育,促使其真诚认罪悔罪、知错改正的情况下,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作出从宽处理。 
  第三,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取保候审不致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对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有固定职业、固定住所,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确有羁押必要的,要考虑维持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在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检察机关为了避免因羁押相关民营企业负责人而使涉案企业失管失控,经综合评估,对已经逮捕的两名从犯黄某、廖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之后,检察机关通过对黄某、廖某进行法制教育,一方面敦促其继续工作,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促使其补缴税款。既正确适用了强制措施,保证了依法惩治犯罪,又避免了因企业负责人被羁押而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困难。 
  第四,对处于从属地位,被动实施共同犯罪的民营企业,依法从宽处理。在江苏A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涉案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上下游地位,依法区别对待。鉴于A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但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在虚开发票过程中没有偷逃税款,案发后均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属于应上游企业要求实施共同犯罪。经过教育,七家公司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从宽处理,帮助民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企业员工就业和正常生活。同时,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注意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良性发展。对于严重破坏合法、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陈某及其经营的三家上游公司以虚开发票罪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为其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民营企业创造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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