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持刀伤人获刑四年五个月 酒醒后才发现砍错了人
2019-01-08 11:01正义网浏览:次
正义网上海1月7日电(通讯员刘晓曦)近日,醉酒后的彭某某因琐事与某农商银行保安人员发生争执。经人劝离后仍不解气,彭某某便持折刀返回至银行附近,误将邮政储蓄银行的保安张某某砍至重伤。近日,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彭某某提起公诉。
2018年8月20日,彭某因电瓶车被盗去刘行派出所了解情况。办完事并喝了点酒后,彭某某来到农商银行大厅内坐着纳凉。此时见一名保安走过来,彭某便询问这里是什么地方,能否打到车?保安回答他这里是刘行。醉酒后的彭某某便嚷嚷着这里明明是乡下,随即跟保安发生争执。一番争吵后,彭某某从随身携带的马甲袋内拿出刀朝保安挥舞,这时银行工作人员上来把他们劝离。彭某某便离开了银行。
彭某某离开农商银行后,越想越不服气,于是又往回走,想找保安泄愤。来到附近后,见邮政储蓄银行门口站着一个保安,彭某某便直接冲上去用刀朝他肚子、脸上各捅了两下,保安一下倒地,彭某某转身就跑。保安见彭某某要跑,从地上爬起,用橡皮棍打他手后又摔倒在地。彭某某气愤地又用刀对他脚砍了几下后,一路逃到野生动物园对面的村里直至当日18时许被警察抓获。
彭某某到案后供述:“因为银行保安穿的都一样,我当时酒喝多了意识不清,根本没看清楚,所以捅错了人。”办案人员查明,彭某某在伤人过程中,的确将储蓄银行保安误认为之前农商银行与之发生争执的人,并持折刀刺伤无辜的储蓄银行保安,致使张某心包破裂,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脾包破裂构成轻伤一级;左侧面部穿通创构成轻伤二级;肢体瘢痕构成轻微伤。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日前,彭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责任编辑:刘晓方)
2018年8月20日,彭某因电瓶车被盗去刘行派出所了解情况。办完事并喝了点酒后,彭某某来到农商银行大厅内坐着纳凉。此时见一名保安走过来,彭某便询问这里是什么地方,能否打到车?保安回答他这里是刘行。醉酒后的彭某某便嚷嚷着这里明明是乡下,随即跟保安发生争执。一番争吵后,彭某某从随身携带的马甲袋内拿出刀朝保安挥舞,这时银行工作人员上来把他们劝离。彭某某便离开了银行。
彭某某离开农商银行后,越想越不服气,于是又往回走,想找保安泄愤。来到附近后,见邮政储蓄银行门口站着一个保安,彭某某便直接冲上去用刀朝他肚子、脸上各捅了两下,保安一下倒地,彭某某转身就跑。保安见彭某某要跑,从地上爬起,用橡皮棍打他手后又摔倒在地。彭某某气愤地又用刀对他脚砍了几下后,一路逃到野生动物园对面的村里直至当日18时许被警察抓获。
彭某某到案后供述:“因为银行保安穿的都一样,我当时酒喝多了意识不清,根本没看清楚,所以捅错了人。”办案人员查明,彭某某在伤人过程中,的确将储蓄银行保安误认为之前农商银行与之发生争执的人,并持折刀刺伤无辜的储蓄银行保安,致使张某心包破裂,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脾包破裂构成轻伤一级;左侧面部穿通创构成轻伤二级;肢体瘢痕构成轻微伤。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日前,彭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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