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应“立法禁止啃老”说法:赋予老年人说不权利(2)
2019-01-06 13:50法制日报浏览:次
“对于‘啃老’行为,即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包括河北在内的多地法规都明确为‘老年人有权拒绝’,这是赋予老年人可以‘说不’的权利,而非是对所有‘啃老’行为的禁令。如果将其理解为‘地方立法禁止啃老’就简单笼统了。”这位负责人直言。很显然,目前多个省份关于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的立法规定,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体现了依法治国的需要,彰显了社会的公正与公平,但并非对“啃老”行为的强制一刀切。
强行“啃老”违法将被处罚
“河北‘啃老族’或将被拘留”,新修订的《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颁布后,有不少市民的手机里出现这样的推送,仅看标题难免心头一惊。
之所以出现这种说法,是因为《条例》中规定,对于违反该《条例》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明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储蓄金、养老金、退休金、政府补贴、养老服务卡(券)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此看来,子女强行“啃老”不仅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法律责任并非《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原创”,而是基于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
2016年以来,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某村村民刘某一直拒不赡养老母亲,从未看望老母亲一次。为此,村干部多次上门对刘某进行规劝,但都无功而返。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唐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多次深入刘某及其母亲家中,调查核查情况并进行教育劝导,但刘某仍不悔改。2018年10月29日,唐县警方对刘某给予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唐县警方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项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赡养老人和‘啃老’行为都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所涉内容,拒绝赡养或者扶养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与强行‘啃老’等行为,都是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规定。”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霍继强告诉记者。
霍继强表示,《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老年人财产的保护,实际上是在民法总则、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的细化,因此其在法律责任上的规定也没有突破相关法律,相关规定都是一致的。
为了保障老年人权益,《条例》还明确,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啃老”立法重在价值引领
老年的赡养问题是复杂的,尤其“啃老”并非通过立法就可以有效解决。
在外人看来,河北省石家庄市某科研院所工作的王女士是典型的成功母亲,她的儿子在美国攻读博士后在美国结了婚、找了工作,有车有房,令人羡慕。然而,这背后的苦楚只有王女士自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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