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竹签戳伤9人却因精神病不负刑责,法院的决定亮了(2)
庭审现场
闹市街头,男子挥舞着烧烤用的竹签,接连戳伤9位路人的脸部、颈部,公安部门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刑拘,但不久就将其释放:男子患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然而,受家庭经济状况限制,男子未进行系统治疗,在家期间家人不能对其进行周全地监管看护……12月26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依法对其做出强制医疗决定。
男子路边挥舞竹签戳伤9名陌生人
称竹签“从垃圾堆里捡来并清洗过”
2018年8月19日20时许,市民张先生路过崇州市崇阳街道唐安东路沃尔玛超市时,一位陌生男子突然拿着竹签朝他的脸上猛刺。猝不及防,张先生鼻子被刺穿,右侧鼻部出现深达7cm长的伤口,医院诊断为鼻部贯通伤、鼻腔鼻窦咽旁异物。
“当时是见一个人戳一个人。”本案承办法官游雨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张先生并非唯一的受害者。当晚,28岁的王某某拿着烧烤用的竹签在路上挥舞,短时间内戳伤包括张先生在内的9名路人,受伤部位集中在面部、颈部,无一人与王某某认识。
当民警赶到现场控制王某某时,王某某进行了反抗。据卷宗材料记录,王某某自称这些竹签“是从垃圾堆里捡来并清洗过了”,此前,他沿路在捡垃圾吃。案发时,王某某的家人在外地打工。
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后释放
鉴定报告:此人精神分裂无刑事责任能力
8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王某某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介绍,在接受讯问时,王某某言行举止较为混乱。“比如,经调查王某某未婚,但他自称有老婆孩子。”游雨告诉记者。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8年8月19日的违法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严加监护治疗。
9月21日,由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王某某被释放,交由其父亲严加监管并治疗。然而,办案人员了解到,虽然王某某的家人曾将其送医治疗,但受家庭经济状况限制,未进行系统治疗,在家期间,家人又不能周全地对其进行监管看护。
崇州检察院认为,王某某有继续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可能,遂于11月29日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家人不能周全监管看护
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12月26日上午,本案在崇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询问王某某为何用竹签伤人,王某某解释称自己对这件事有印象,但是“控制不了”。王某某的父亲则表示,自己也希望可以治好王某某,但是家里经济条件不好。
王某某父亲以及律师对王某某无故伤害他人的行为,以及无刑事责任能力均无异议,同意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最终,法院经审理决定对被申请人王某某予以强制医疗。法院认为,王某某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时无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尚处于患病期,有继续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可能,依法可以对其予以强制医疗,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实施了危害安全的暴力行为才能被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本案承办法官游雨介绍,强制医疗并非刑罚,属于一种强制措施。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不能给予刑事处罚,但有时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监护人或者其他个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此外,强制医疗的决定必须由法院经审理才能做出,在庭审期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需要到场,如果没有委托律师的,法院也要指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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